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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博斯贝尔家居有限公司、汪维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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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170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博斯贝尔家居有限公司、汪维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博斯贝尔家居有限公司;汪维;苟武平;王丽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170号原告:王丽梅,女,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博斯贝尔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0M。法定代表人:周伟华,执行董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琳,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维,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苟武平,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王丽梅与被告深圳市博斯贝尔家居有限公司、汪维、苟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5元(原告王丽梅已减半预交),现由原告王丽梅负担。审  判  员   汶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智华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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