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斯贝尔家居有限公司、汪维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1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170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博斯贝尔家居有限公司、汪维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博斯贝尔家居有限公司;汪维;苟武平;王丽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170号原告:王丽梅,女,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博斯贝尔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0M。法定代表人:周伟华,执行董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琳,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维,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苟武平,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王丽梅与被告深圳市博斯贝尔家居有限公司、汪维、苟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5元(原告王丽梅已减半预交),现由原告王丽梅负担。审 判 员 汶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智华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崔立军、田国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1685号 下一篇 郭晓清、滕永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3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