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勇、张云楼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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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463号案件名称
李绍勇、张云楼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绍勇;张云楼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463号申请执行人:李绍勇,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张云楼,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李绍勇申请执行张云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2021)豫1528民初18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云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张云楼已于2021年9月8偿还给申请人李绍勇货款10000元;2、被执行人张云楼保证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将剩余款项履行完毕;3、双方保证按该协议履行,否则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4、该协议双方自愿签订,签订后即刻生效。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2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易浩楠审判员 陈宗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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