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居雅装修有限公司与毛方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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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694号案件名称
邵阳市居雅装修有限公司与毛方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洞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邵阳市居雅装修有限公司;毛方勇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694号原告:邵阳市居雅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文昌街道凤凰路玖和星城旁。法定代表人:杨辉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政军,男,该公司股东。被告:毛方勇,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原告邵阳市居雅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方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邵阳市居雅装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居雅装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阳市居雅装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国人民陪审员 曾彩红人民陪审员 郭紫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李赛花书 记 员 胡振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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