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影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财保3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财保3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影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影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隋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财保3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影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301-462室。法定代表人:胡金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承介,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隋平,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影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隋平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1)沪0115财保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隋平所持有的上海影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73,967元的股权。2021年9月1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影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影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隋平所持有的上海影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73,967元的股权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童 凌法官助理  邵美红书 记 员  沈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