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强、陕西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6民初14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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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6民初14307号案件名称
赵志强、陕西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志强;陕西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6民初14307号 原告陕西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月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斌、殷丹,系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强,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志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陕西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田秋玲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刘 琦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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