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慧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225财保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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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5财保13号案件名称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慧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会同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慧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5财保13号申请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15号。法定代表人:王扬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杨慧,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会同县。申请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慧位于会同县林城镇水岸绿城J栋10-2号商品住房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慧位于会同县林城镇水岸绿城J栋10-2号商品住房予以查封,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二、对申请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会同县(农贸市场)的会房权证林城镇字第××号房产进行查封。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粟晓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炘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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