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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王学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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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584号
  • 案件名称

    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王学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王学利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584号原告: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张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28888882T。法定代表人:王坤龙,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女,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王学利,男,198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木兰县。原告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王学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因被告已缴纳物业费,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陈袁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姗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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