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王学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5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584号案件名称
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王学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王学利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584号原告: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张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28888882T。法定代表人:王坤龙,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女,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王学利,男,198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木兰县。原告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王学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因被告已缴纳物业费,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盛新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陈袁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姗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福华、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21财保176号 下一篇 范宏宣、陈汉云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5执保2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