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尹翠丽、刘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2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255号
  • 案件名称

    尹翠丽、刘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尹翠丽;刘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255号申请执行人:尹翠丽,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刘勇,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尹翠丽申请执行刘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2021)豫1528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刘勇已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给申请人尹翠丽执行款8750元;2、被执行人刘勇保证于2021年12月13日(农历十一月十号)前付清剩余执行款20000元;3、双方保证按该协议履行,否则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4、该协议双方自愿签订,签订后即刻生效。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2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易浩楠审判员  陈宗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祯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