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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天企肥业有限公司、董士武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恢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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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恢207号
  • 案件名称

    铁岭天企肥业有限公司、董士武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铁岭天企肥业有限公司;董士武;崔向珍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天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112号楼。法定代表人:刘佩忠。被执行人:董士武,男性,1969年06月07出生,汉族,身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崔向珍,女性,1973年07月23出生,汉族,住开原市。申请执行人铁岭天企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士武、崔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1202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铁岭天企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案款,无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的(2018)辽1202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龙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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