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全胜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祁伟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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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378号案件名称
季全胜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祁伟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季全胜;祁伟靖;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378号原告:季全胜,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锦忠。被告:祁伟靖,男,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森,总经理。原告季全胜与被告祁伟靖、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季全胜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全胜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苏 芳法官助理 卞佳纯书 记 员 卞佳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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