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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华、辽宁植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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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480号
  • 案件名称

    王玉华、辽宁植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玉华;辽宁植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华,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辽宁植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丹东大孤山经济开发区孤山镇中央大街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华与被执行人辽宁植享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期限内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广慧审判员  蔡万军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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