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德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8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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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8944号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德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德军;蒙城县永平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8944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女,该公司法务。被告:张德军,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蒙城县永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国际会展中心7栋125、15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蔡影,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军、蒙城县永平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闫昱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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