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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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1260号案件名称
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民初1260号原告: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两路口32号。法定代表人:廖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勇,湖南云天(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云凯,湖南云天(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某,女,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原告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龙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谭凡洁书 记 员 万 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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