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省宜川县云岩镇落东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宜川县云岩镇落东行政村落东村民小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民终146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终1462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省宜川县云岩镇落东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宜川县云岩镇落东行政村落东村民小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省宜川县云岩镇落东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宜川县云岩镇落东行政村落东村民小组;程有怀
  • 案件缘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民终14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有怀,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村民,现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尧百祥,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宜川县云岩镇洛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宜川县。法定代表人:杜楠楠,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文,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云岩镇洛东村村民委员会会计,现住宜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川县XX镇XX村XX村XX小组。住所地:宜川县XX镇XX村。负责人:程建峰,该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祥东,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有怀因与被上诉人宜川县云岩镇洛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洛东村委会”)、宜川县XX镇XX村XX村XX小组(以下简称“洛东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0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有怀上诉请求:1、撤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严重不足,判决显失公平,应当依法撤销后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首先,原审对于涉案土地的承包范围,使用状况未查清。其次,上诉人完成了举证义务,且有充足证据可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洛东村委会辩称,村委会对此事不太了解。洛东村民小组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程有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延长至黄龙高速路征收原告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5万元、临时占用土地费7.5万元、土地补偿金23万元,合计35.5万元(以延黄高速征收实际赔偿为准);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支付补偿款利息损失(以35.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补偿款到账日至实际支付之日);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程有怀系宜川县XX镇XX村XX村XX小组村民。2002年,洛东村民小组经村民会议对本村后十口坡、前十口坡、杏侯咀等荒地进行承包分配,并形成分地花名册。原告程有怀家在前十口坡地块分有荒地。2017年,陕西省XX公路XX村XX小组,征收了位于洛东村民小组前十口坡的部分荒地,并临时占用部分土地,按照相关补偿标准,对本案所涉争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其中5号坝地临时用地补偿款75000元、坡地土地补偿款18万元、坡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57600元,共计312600元。该312600元补偿款现在洛东村委会的账户里。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程有怀主张本案所涉争议土地系由被告洛东村民小组承包划分给原告使用的土地,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洛东村民小组前十口坡地块有承包划分的荒地,不能证明本案所涉争议土地系由被告洛东村民小组承包划分给原告的事实,亦不能证明涉案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系原告所有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土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临时用地补偿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程有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25元,由原告程有怀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程有怀提交了两份证据:1、洛东村志;2、证人李某某证言一份。证明本案土地是程有怀承包,征收补偿款发生的时候,没有洛东村的任何土地,土地征收补偿款与洛东村没有任何关系。被上诉人洛东村委会质证认为,土地当时还是集体土地,是农业合作社,李某某XX沟XX村的,农业合作时合并到他们村的,并到他们村之后就不可能再担任关道沟生产队队长和洛东民兵连长。XX村XX小组XX村志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证据属于非官方的洛东村志,并不能证明涉案土地的权属问题。再者,本案涉案土地客观实际情况实为村集体所有,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性。证人证言不符合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不予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据涉案土地的权属问题,故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程有怀的上诉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程有怀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土地由其承包的事实,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综上,程有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625元,由上诉人程有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闫小虎                      审  判  员   霍雨枫                      审  判  员   牛  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杜姜陶书  记  员   路燕燕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