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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县张家堡镇兴隆台村民委员会、张小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727民初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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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民初1660号
  • 案件名称

    义县张家堡镇兴隆台村民委员会、张小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义县张家堡镇兴隆台村民委员会;张小明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727民初1660号原告:义县张家堡镇兴隆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县张家堡镇兴隆台村。法定代表人:全福安,村主任。被告:张小明,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原告义县张家堡镇兴隆台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小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县张家堡镇兴隆台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全福安、被告张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县张家堡镇兴隆台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机动地1亩并给付承包费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张小明给付原告义县张家堡镇兴隆台村民委员会2021年1亩地承包费500元;(已给付)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义县张家堡镇兴隆台村民委员会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王明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孙 岩书 记 员 沈 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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