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和、天津市河北区聚创橱柜销售部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5民初7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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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民初7584号案件名称
赵永和、天津市河北区聚创橱柜销售部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永和;天津市河北区聚创橱柜销售部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5民初7584号原告:赵永和,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聚创橱柜销售部,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增光道5号(民权美家装饰城0区1号)。经营者:尚飞飞,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永和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聚创橱柜销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赵永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和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和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畅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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