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宝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2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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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2812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宝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宝明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28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负责人:李剑云,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宝明,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宝明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代偿款42900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调查,被执行人刘宝明名下无存款、有车牌号为冀B×××××五菱小型汽车一部、无不动产权益、无股权及证券权益;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但未实际扣押;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未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志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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