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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沧州市运河区东方红保健食品经销处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03执1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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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03执1357号
  • 案件名称

    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沧州市运河区东方红保健食品经销处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沧州市运河区东方红保健食品经销处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03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11130903359062574R。被执行人:沧州市运河区东方红保健食品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837HU3P。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冀0903行审4号行政裁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20万元罚金的法律义务,经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0万元,未履行20万元。1、2021年05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沧州市运河区东方红保健食品经销处的银行、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21年09月14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沧州市运河区东方红保健食品经销处的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06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沧州市运河区东方红保健食品经销处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与2021年06月22日对被执行人沧州市运河区东方红保健食品经销处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布。5、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对该进行了合议,经合议庭合议该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关于本案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冀0903执1357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原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忠刚审判员  胡树宏审判员  韩 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建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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