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士合、杨宝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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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396号案件名称
牛士合、杨宝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牛士合;杨宝良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牛士合,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住盘山县。被执行人:杨宝良,男,196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台安县。申请执行人牛士合与被执行人杨宝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辽0321民初2666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士合与被执行人杨宝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洪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 宫 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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