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凯迪政建材经营部、边振山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2财保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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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财保173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凯迪政建材经营部、边振山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凯迪政建材经营部;边振山;任丘市慧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财保173号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凯迪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孙庄村三经路一条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MA06H2XT8F。被申请人:边振山,男,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现住任丘市。被告:任丘市慧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北汉乡大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7NRAG71。法定代表人:边振山,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凯迪政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边振山、任丘市慧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凯迪政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边振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路分理处(账户:62×××19)存款1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任丘市慧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汉信用社(账户:28×××25)存款200000元。以上保全金额合计3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边振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路分理处(账户:62×××19)存款100000元,期限1年。二、冻结被申请人任丘市慧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汉信用社(账户:28×××25)存款200000元,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凯迪政建材经营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丛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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