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俞京花、裴美英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5执保2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保258号
  • 案件名称

    俞京花、裴美英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俞京花;裴美英;金文权;朴光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5执保25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与被申请人俞京花、裴美英、金文权、朴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网络查控,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俞京花、裴美英、金文权、朴光春有可供保全的财产。因无可供保全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对被申请人俞京花、裴美英、金文权、朴光春未保全成功,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