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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建萍、遵义康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民终6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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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民终6382号
  • 案件名称

    欧建萍、遵义康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欧建萍;遵义康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终63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建萍,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康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天台村。法定代表人:邓洪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欧建萍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康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3民初87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建萍提起上诉后,经书面通知,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欧建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高审 判 员 贺灿灿审 判 员 谭应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杨 豪书 记 员 王群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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