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宁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特7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5民特798号案件名称
马家宁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马家宁;高强;高元;高红;高绯;高畔;高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特798号申请人:马家宁,女,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高强,男,194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高元,男,194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高红,女,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高绯,女,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高畔,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高江,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马家宁、申请人高强、申请人高元、申请人高红、申请人高绯、申请人高畔、申请人高江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高某名下遗产,于2021年5月21日经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樱花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马家宁和高某名下共有北京房产一处(朝阳区樱花园25号楼6单元6层603号,房产证号:京XXXX号)由马家宁一人全部继承,高畔、高江、高强、高元、高红、高绯自愿放弃上述房产中高某遗产部分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马家宁、申请人高强、申请人高元、申请人高红、申请人高绯、申请人高畔、申请人高江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经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樱花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郝 卓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兆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某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5执2445号 下一篇 贾炳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630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