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崔州、张军庄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异5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异53号
  • 案件名称

    崔州、张军庄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崔州;张军庄;铜川市耀州区东惠新型建材厂;王耀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异53号异议人:崔州,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洋,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军庄,男,汉族,1961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东惠新型建材厂。地址:铜川市耀州区关庄镇安王村。被执行人:王耀民,男,1957年11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庄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东惠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东惠建材厂)、王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崔州对本院院(2021)陕0204执恢67-1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崔州称,异议人不符合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作出(2021)陕0204执恢67-1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该裁定要求退还被执行人东惠建材厂的销售收入无事实依据,请求撤销该执行裁定,不予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并提供崔洲自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11日的西安银行的交易流水40页、崔洲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两份东惠建材厂财务凭证的照片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庄与被执行人东惠建材厂、王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7日本院以被执行人东惠建材厂未按财务制度将销售收入进入该厂公户,在2019年至今通过其财务人员崔州微信收取为由,作出(2021)陕0204执恢67-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崔州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退还2019年6月1日至今所收东惠建材厂的销售收入。崔州曾系东惠建材厂的出纳,其举证证明收到的东惠建材厂的货款大部分用于东惠建材厂的支出,剩余部分转入东惠建材厂投资人薛晓波的个人账户上。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程序中径行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四)项之规定,并且没有证据证实2019年6月1日至今东惠建材厂的销售收入由崔州私自掌控、支配,故裁定追加崔州为本案被执行人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204执恢67-1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宋阿龙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闫 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