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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晓玉、王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2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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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27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蔡晓玉、王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蔡晓玉;王毅;淮南市则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晓玉,女,汉族,1990年7月29日出生,本市人,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王毅,男,汉族,1989年2月19日出生,本市人,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淮南市则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金地俊园办公楼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PFU46B。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蔡晓玉与被执行人王毅、淮南市则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经查,本案被执行人王毅涉嫌刑事案件已被拘留;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0365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5955元,未收取。综上所述,本案因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审 判 员 徐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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