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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艳、新化县东方幸福母婴月子中心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22财保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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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财保269号
  • 案件名称

    李晓艳、新化县东方幸福母婴月子中心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晓艳;新化县东方幸福母婴月子中心;汪江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财保269号申请人李晓艳,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代理人谢志雄,新化县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新化县东方幸福母婴月子中心,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上渡街道新城社区农丰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322MA4QH83U79。经营者:陈依。被申请人汪江瑛,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人李晓艳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本人银行存款共计200000元做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晓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新化县东方幸福母婴月子中心、汪江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李晓艳在长沙银行的定期存款100000元(账号11×××02)及中国工商银行的定期存款100000元(账号19×××6*)。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李晓艳负担。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刘志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伍 仪代理书记员  刘宇嫣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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