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拥、沈超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8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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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8452号案件名称
贝拥、沈超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贝拥;沈超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8452号原告:贝拥,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超,男,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贝拥与被告沈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贝拥负担。审判员 王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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