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心合、陈利华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民终2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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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民终2848号案件名称
郑心合、陈利华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郑心合;陈利华;王君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民终2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心合,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利华,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君君,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心合、陈利华因与被上诉人王君君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1民撤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心合、陈利华于2021年8月24日收到本院的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收到通知指定的七日内缴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心合、陈利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郑心合、陈利华已预交的上诉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郑心合负担150元,由陈利华负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彭 亮审 判 员 张继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卢丽娜书 记 员 杨梦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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