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艳、李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2民初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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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民初1640号案件名称
王红艳、李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红艳;李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2民初1640号原告王红艳,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锦州市松山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薇,锦州市凌河区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洋,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锦绣天第C区32-110、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X03981019E。负责人王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鑫,该公司员工。原告王红艳与被告李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红艳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红艳负担。审 判 员 熊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谷荟萃书 记 员 周佳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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