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凌运、马镇明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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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297号案件名称
李凌运、马镇明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凌运;马镇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297号申请执行人李凌运,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杨绪田,系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浪头法律服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镇明,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东港市,住。李凌运申请执行马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被执行人现住地村委会证实,该人已下落不明,在此地无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镇明已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义审判员 赵春杨审判员 夏 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丽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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