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雷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2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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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2179号案件名称
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雷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雷;贾丽颖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2179号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97号1610。法定代表人:曾燕,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忠秀,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公民身份号码:210。被告:王雷,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公民身份号码:210。被告:贾丽颖,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210。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雷、贾丽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肇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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