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永红、吕姣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沪0115民初695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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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沪0115民初69550号之一案件名称
洪永红、吕姣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洪永红;吕姣姣;上海骏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6955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骏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渡桥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号XXX-XXX室。法定代表人:郑晓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逸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洪永红,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吕姣姣,女,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玮华,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永红、吕姣姣诉被告上海骏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2019)沪0115民初695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以自行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上海骏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华书记员 杨燕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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