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赵碰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7民初3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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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7民初3722号案件名称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赵碰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赵碰;史电波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7民初3722号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MJJW3H。负责人:雷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金亚菲,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碰,男,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史电波,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被告赵碰、史电波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申请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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