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飞鸿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6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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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6165号案件名称
广州集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飞鸿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广州集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飞鸿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6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集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111-113号白云大厦2018房。法定代表人:陈卫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观红,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飞鸿,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集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雅公司)、黄飞鸿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进行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集雅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1.撤销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越劳人仲案【2020】1471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裁决。2.集雅公司无需支付黄飞鸿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17103.45元。3.由黄飞鸿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一、集雅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欠发工资80000元给黄飞鸿。二、集雅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10月27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17103.45元给黄飞鸿。本案受理费10元(集雅公司已预付),由集雅公司负担。判后,集雅公司、黄飞鸿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集雅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全部判项;2.依法判决集雅公司无需支付黄飞鸿80000元;3.依法判决集雅公司无需支付黄飞鸿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10月27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17103.45元;4.依法判决由黄飞鸿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集雅公司与黄飞鸿约定的欠薪支付期限尚未届满,一审法院依据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欠薪证明》作出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二、集雅公司与黄飞鸿已就总欠薪予以明确,一审判决集雅公司支付黄飞鸿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10月27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17103.45元没有事实依据。三、根据《欠薪证明》集雅公司与黄飞鸿双方对总欠薪的确认,集雅公司仅应支付黄飞鸿80000元,对于额外的一倍工资也包含在总欠薪金额内,对此黄飞鸿也予以签字确认,应视为其对其权益的放弃。一审法院判决集雅公司支付黄飞鸿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10月27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17103.45元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集雅公司的诉请。黄飞鸿辩称:坚持己方上诉状意见。黄飞鸿上诉请求:1.依法判决黄飞鸿与集雅公司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劳动关系成立;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2月10日逾期未支付工资80000元,依法对集雅公司实施财产诉讼保全;3.依法判决集雅公司未按欠薪说明时限给付劳动报酬加倍支付赔偿金80000元整;4.依法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追究集雅公司以无事实证据提起法律诉讼,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5.对集雅公司行使合同保全撤销权;6.由集雅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二审中,黄飞鸿明确撤销其上诉请求第二、四、五项;坚持其上诉请求第一、三、六项。上诉理由:一、黄飞鸿于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为集雅公司员工,任职工程总监,入职登记表由集雅公司保存。2019年12月16日疫情陆续爆发,集雅公司因此停工至3月1日通知所有员工正常上班,黄飞鸿依时上班工作至2020年5月。2019年11月8日,集雅公司开具工作证明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二、集雅公司在仲裁及一审中均表明欠薪事项无异议,亦表明还款意愿及履行日期。所欠薪工资80000元应在2021年2月10日生效,集雅公司应当归还已是不争事实,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判决集雅公司支付所欠工资及自2021年2月10日起的利息,并对集雅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三、集雅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至今未按时支付欠薪工资,依法应向黄飞鸿支付加倍赔偿金。四、集雅公司以无事实证据提起诉讼,黄飞鸿依法提起反诉,要求追究集雅公司承担连带法律责任。1.集雅公司拖欠工资,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而集雅公司在2020年8月11日被法院定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事实证明集雅公司已不能履行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规定,黄飞鸿申请仲裁有依有据。集雅公司以约定期限尚未届满,未存在逾期为据提起诉讼没有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2.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集雅公司以未签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应包含在欠薪说明内为由提起诉讼,缺乏证据及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及后果。3.集雅公司向一审提起的诉讼标的25103.45元,没有证据证明该标的与本案有关联,应予以撤诉处理。五、集雅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自2020年7月起至今企图转移公司财产,严重侵害所有债权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第577条、第5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黄飞鸿保留向集雅公司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六、集雅公司一审中虚构三项证词。1.一审证词称黄飞鸿身份为北京遇主题酒店项目负责人,不属于集雅公司员工为虚构证词。事实上,北京遇主题酒店装修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陈卫国,项目经理为蔡伟潮。2.一审证词称黄飞鸿只在北京工作三个月后未为集雅公司提供服务,与事实不符。3.2020年9月北京遇主题酒店装饰工程已完结,建设单位已支付工程款共10525512元整,并非集雅公司陈述因经济困难及疫情影响而无法发放工资,实属虚构证词。集雅公司均保存有所有证据的副本及原件,请法庭要求集雅公司出示。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依法公正裁决。集雅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载明黄飞鸿没有因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与仲裁裁决的事项内容一致,黄飞鸿未因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其上诉请求不应被支持。黄飞鸿上诉请求第一、二项并未在仲裁阶段提出,应当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集雅公司是否应向黄飞鸿支付欠发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欠付工资的加倍赔偿金以及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关于欠发工资问题。对仲裁裁决集雅公司应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黄飞鸿欠发工资80000元,集雅公司没有提起诉讼,且有相应的《欠薪证明》佐证,集雅公司亦在一审中表示同意按照《欠薪证明》支付,因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判决,要求集雅公司支付黄飞鸿欠发工资80000元,合法合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集雅公司认为《欠薪证明》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要求撤销该判项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问题。《欠薪证明》只是对在职期间的工资欠发数额和支付时间进行明确,并未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更没有约定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终结即明确黄飞鸿放弃其他权利主张。因此,集雅公司认为《欠薪证明》包含了额外一倍工资故黄飞鸿在上签字确认就视为放弃权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基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判令集雅公司向黄飞鸿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支付拖欠工资的加倍赔偿金和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主张,是黄飞鸿二审新增加的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亦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本案不予调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集雅公司和黄飞鸿的上诉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集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 昕书记员 李颖仪书记员 刘键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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