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虹江与邓书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1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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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1496号案件名称
陈虹江与邓书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虹江;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邓书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1496号 原告:陈虹江,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理人:周训凤,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长贵,重庆志和智(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成勇,重庆志和智(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书海,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滨河东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5879D。法定代表人:吕玉荣,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90389691XH。负责人:黄柯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东,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慧,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虹江与被告邓书海、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陈虹江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虹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虹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虹江承担。 审 判 员 李 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梦雪-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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