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刘旭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桂0881执3444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桂0881执3444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刘旭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刘旭军;廖玉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桂0881执34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秋。被执行人:刘旭军,男,1966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廖玉萍,女,1967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旭军、廖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桂平市人民法院(2019)桂0881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刘旭军应当返还借款本金941057.2元及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7277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旭军、廖玉萍共同共有的座落于桂平市垌的房屋一幢[土地使用权证:浔国用(2009)第××号,地号:010117107-127;房屋所有权证:浔房权证木乐字第××号、浔房权证木乐字第××号],但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流拍后发出变卖公告,在变卖期内也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保留价即变卖起拍价160万元买受该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旭军名下的座落于桂平市[土地使用权证:浔国用(2006)第××号,地号:010117086;房屋所有权证:浔房权证字第××号],但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流拍后发出变卖公告,在变卖期内也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保留价即变卖起拍价40万元买受该财产。上述两幢房屋,申请执行人也不申请以物抵债。除此之外,本院依法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询价结果生效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薛荣生审判员覃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智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