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瑜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5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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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5393号案件名称
王瑜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瑜;北京和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539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和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陆港大街51号院1号楼平谷园物流基地联检业务楼5号501室。法定代表人:黄师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瑜,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和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王瑜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瑜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彦青审判员 丛 喆审判员 韩毅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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