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军与高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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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617号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高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高彦飞;李建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2617号 原告李建军,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高彦飞,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李建军与被告高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高彦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对被告高彦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高永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慧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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