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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张延坤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02民初7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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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民初791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张延坤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濮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张延坤;任艳红
  • 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02民初791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负责人:毛志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欣欣,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波,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张延坤,男,汉族,1966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联系。被告:任艳红,女,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联系。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延坤、任艳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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