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张延坤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02民初7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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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民初7912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张延坤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张延坤;任艳红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02民初791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负责人:毛志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欣欣,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波,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张延坤,男,汉族,1966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联系。被告:任艳红,女,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联系。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延坤、任艳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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