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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权、赵彦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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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021号
  • 案件名称

    曹权、赵彦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曹权;赵彦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021号申请执行人:曹权,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赵彦龙,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曹权与赵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曹权与赵彦龙达成和解协议:一、赵彦龙共计欠款30000元,赵彦龙当场给付1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全部给付完毕。二、申请人曹权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并不要求将被执行人赵彦龙列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根据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20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陈宗达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梁 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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