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岩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督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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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督36号案件名称
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岩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岩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京0106民督36号申请人: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1号楼十层1001。法定代表人:李海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伟,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北京新岩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0-3号1A006。法定代表人:姚新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娣,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北京新岩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4987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北京新岩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款项249875元。申请费1683元,由被申请人北京新岩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被申请人北京新岩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支付令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人北京联创聚兴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赵晓蕾书 记 员 刘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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