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印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张芳、刘良华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13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1321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印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张芳、刘良华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印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李付忠;刘良华;上海赋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宇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芳;张立高
  • 案件缘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1321号原告:上海印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树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才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芳,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被告:刘良华,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被告:张立高,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李付忠,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被告:上海赋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XXX号XXX幢XXX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付忠。被告:上海宇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XXX号XXX幢XXX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宇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印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芳、刘良华、张立高、李付忠、上海赋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宇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印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印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印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睿书记员 张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