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8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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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8219号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焦红卫;张凤敏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821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1-2层。负责人:徐建华。被执行人焦红卫,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张凤敏,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张凤敏、焦红卫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2021)京长安执字第22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凤敏、焦红卫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车辆、不动产、银行、证券等其它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焦红卫名下除车辆、房产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凤敏除部分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本院于2021年7月8日查封了张凤敏名下位于山东莱州松海路98号海景嘉园B幢26007号不动产,期限三年;于2021年9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凤敏名下银行账户一处。因本案抵押物正在拍卖,申请人同意暂不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4、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焦红卫名下房产三套,期限三年。另,对于本案抵押的丰台区高楼5号院3楼17层1703号房产,本案申请人已向该案提出了实现抵押权。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长安执字第22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贺宝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毕 赢书 记 员 周燕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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