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仁、朱毅江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2财保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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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财保170号案件名称
张金仁、朱毅江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金仁;朱毅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财保170号申请人:张金仁,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申请人:朱毅江,男,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现住任丘市。申请人张金仁与被申请人朱毅江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张金仁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毅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北环支行(账户62×××32)存款49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毅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北环支行(账户62×××32)存款49000元,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510元,由申请人张金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丛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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