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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栋、刘希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29财保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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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9财保69号
  • 案件名称

    陈国栋、刘希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献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国栋;刘希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9财保69号申请人:陈国栋,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申请人:刘希猛,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泊头市。申请人陈国栋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希猛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的重型货车进行查封(保全金额为30000元)。申请人陈国栋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希猛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的重型货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韩志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琳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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