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宇与周淼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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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557号案件名称
聂宇与周淼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聂宇;周淼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57号申请人:聂宇,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申请人:周淼,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聂宇与被申请人周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聂宇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淼在价值17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聂宇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周淼1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57号申请人:聂宇,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申请人:周淼,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聂宇与被申请人周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聂宇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淼在价值17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聂宇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周淼1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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