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鸿策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5民终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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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民终697号案件名称
南京鸿策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南京鸿策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埠分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民终6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鸿策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宁六路523号C幢179室。法定代表人:江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合生,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朝阳社区文昌北路286号。法定代表人:徐弟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西埠镇丰乐街道。负责人:徐秀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鸿策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埠分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3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3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京鸿策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和县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埠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458元、69242.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雍自涛审判员 徐 婕审判员 汪振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婷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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