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吉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凯里穗丰拉丝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黔2601财保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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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01财保42号案件名称
贵州吉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凯里穗丰拉丝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凯里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贵州吉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凯里穗丰拉丝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01财保42号申请人贵州吉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址:贵州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开兴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590787754B。法定代表人张欣贻、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凯里穗丰拉丝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环城西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745727175T。法定代表人黄建初、系公司经理。申请人贵州吉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凯里穗丰拉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申请保全。申请人贵州吉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凯里穗丰拉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凯里市平方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州土国用[2011]第凯111号)。保全价值人民币96万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肖艳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健婕书 记 员 舒达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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