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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喜梅、大连万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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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340号
  • 案件名称

    郭喜梅、大连万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郭喜梅;大连万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340号申请执行人:郭喜梅,女,1968年11月28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大连万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271号2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郭喜梅与大连万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大连万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8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万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查封期限为一年。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大连万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对已查封财产进行续封,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申请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金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助理姚楠书记员  王海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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