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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露、郑虎俊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5执恢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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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恢192号
  • 案件名称

    凌露、郑虎俊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凌露;郑虎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5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凌露,女,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郑虎俊,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凌露与被执行人郑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5民初7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虎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凌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虎俊偿还借款15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依法处理。2019年11月12日,因被执行人郑虎俊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凌露以撤回对被执行人郑虎俊的执行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处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凌露于2021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郑虎俊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凌露撤回对被执行人郑虎俊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2405执恢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凤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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